内容提要:战国秦汉时期,“聚落”之“落”具有独立的景观与行政内涵。通过新出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落”的“聚落自名”意义及其行政属性基本得以坐实。“落”的时空分布范围较广,战国时已经出现,秦汉得到延续,南方、北方并存,大约是秦统一后全面铺展的结果。秦汉时期居民并非全都住在城内,“落”与“里”一样都是较为原生型的聚落类型,分别是“散村型”和“集村型”聚落的代表。两者在地理上的分野,与先秦时期国野之分格局相合。聚落形态及地理上的差异也造成了基层行政管理方式的不同,“里”“落”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落”聚”等乡里之外非标准化末梢组织的存在,体现了帝制早期行政方式和政治地理思维的灵活运用,对于理解帝国末端的行政运行情况尤为关键。
关 键 词:落 北大秦简 聚落形态 帝国行政
作者简介:郭涛,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出简牍与秦帝国末端行政运作研究”(17YJC770010)。
秦汉时期,“聚落”一词虽然与今日之“聚落”概念有所区别,但已经具备了普遍居住空间的内涵,被广泛使用,如《汉书·沟洫志》记:“(战国时期,黄河)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①《汉书·赵充国传》曰:“兵至地,令军毋燔聚落刍牧田中。”颜师古解释说:“不得燔烧人居及于田亩之中刈刍放牧也。”②《后汉纪·光武皇帝纪》曰:“其墯懒不收者,耻不获劳,元不力田者。聚落化之,遂以殷富。闾里犯罪者……乃还琅邪不其山中,以德让导邻里,聚落化之。”③同时,“聚”“落”作为单字又各有其独立的内涵。“聚”在传世文献中较为常见,研究成果亦多④。近来,随着早期聚落形态和“聚落自名”问题讨论的逐步深入,“落”亦开始引起学界关注。
一、传世与出土文献中的“落”及相关争议
《说文》云:“落,凡艸曰零,木曰落。从艸,洛声。”⑤“落”的本义和普遍义为草木零落,后引申为人类居处,聚落、村落、部落及院落⑥。其出现最迟可自战国,如《管子·轻重乙》记:“列稼缘封十五里之原,强耕而自以为落,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焉。”⑦以及《管子·山榷数》记:“管子曰:请立币,国铜,以二年之粟顾之,立黔落,力重与天下调。”⑧池田雄一曾据此分析,主张其时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落”,一类是因地利条件改变自然生成的新兴聚落,一类是因铸造货币生成的聚落。他更进一步认为:“落”与文献中的“聚”“邑”“庐”一样,属于“集村”之外的“散村”,其形态自龙山时期就已经存在,它们都是汉末“村”的前身⑨。此说甚见卓识。汉代文献中“落”又写作“格”。《史记·酷吏列传》记:“吏苛察,盗贼恶少年投缿购告言奸,置伯格长以牧司奸盗贼。”《集解》引徐广曰:“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索隐》曰:“伯音阡陌,格音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长也。”⑩《汉书》同传“格”即作“落”,为“置伯落长以收司奸”。颜师古注曰:“伯亦长帅之称也。置伯及邑落之长,以收捕司察奸人也。”(11)对于格、各、落的通假关系,王利器在注解《新语》“亭落”时提到:“北方乡村率以某格庄、某各庄为名,格、各亦落之音转也。”(12)
除了以上作为泛称的“落”之外,在以往的出土文献中见有几处具体的“落”名,也通常写作“格”。对于这些“格”的解释涉及学界讨论热烈的秦汉时期“聚落自名”问题。“落”的“聚落自名”意义较早由侯旭东揭示,他是以大葆台汉简“樵中格”为引子展开讨论的。
1.大葆台汉简“樵中格”
北京大葆台西汉墓出土竹简上有“樵中格吴子孟”的记载(13)。整理者、侯旭东、王子今都认为释“格”无误,胡平生对此持保留态度,认为释“格”可疑,但因图版不清,暂从整理者原释(14)。就“格”的性质,侯旭东根据徐广《史记音义》提出“格”与“村落”相当,属“汉代聚落自名”的一个例子。该简中的“樵中格”则是一聚落名称,相当于后来的“樵中村”(15)。王子今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格”的含义为规格、标准,“中格”即符合标准,“樵中格”可能是检验所谓“黄肠”尺寸规格是否符合要求的记录(16),即主张“格”与黄肠题凑制度相关。陆德富从文意理解、音韵、训诂角度支持了侯旭东的观点,认为“落”在古代是民众聚居之所的泛称,与墟、聚的意思相近,主张“××格(落)”“××聚”应指城邑之外的农村聚落(17)。侯氏的辅助证据为《嵩山泰室神道石阙铭》及放马滩地图“山格”。
2.《嵩山泰室神道石阙铭》“阳陵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