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信息化建设为人民法院工作插上科技的翅膀,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强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改革的深度融合,需要正确认识技术与制度的关系,找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契合点。
技术创新和应用是突破司法改革瓶颈的重要手段。依靠新技术手段,以往法院面临的难题可能会成为开创工作新局面的重要突破口。比如,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符合司法运行规律和司法改革现实需要的做法。完善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但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导致审判监督管理弱化。智慧法院通过业务留痕、信息融通、节点监控、问题预警等技术手段,能够在不干扰正常审判工作、不妨碍法官履行职责的同时实现审判工作全程监管、全程留痕、全程可查,从而有效推动审判监督管理由盯人盯案、层层审批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管转变,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与审判监督管理相统一。
再比如,进入员额的法官相对独立地裁判案件,这贯彻了谁审理谁负责原则,但也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而智慧法院通过向法官推送参考案例、其他同类案件和裁判依据等相关信息,可以自动预警畸轻畸重判决,为新制度条件下的司法公正提供重要保证。
建设智慧法院还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如今,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接受法院的诉讼指引服务,通过网络办理部分程序事项,查询案件进展。在一些法院,当事人还能与法官进行程序允许的互动,突破时空阻隔,让司法便民服务触手可及。过去,执行难曾经是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一大障碍。如果不能及时兑现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即使裁判公正,也等于“空头支票”。如今,针对传统执行查控模式存在的效率低下、覆盖财产范围过窄等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足不出户就能基本掌握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解决了找人查物这一执行的关键问题。治理老赖、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取得重要进展,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在看到技术进步助推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应看到技术应用和发展仍受到现实条件制约。从法院内部看,技术应用与发展的管理制度、技术与司法结合的程度、技术机构与人员的组织协调等,均对智慧法院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从外部看,在信息融通方面,技术和专业壁垒形成的信息孤岛现实存在,这也会限制大数据应用及信息化发展的深度。因此,探索建立有利于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加快智慧法院建设的各类支持性制度,也应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然,加强技术运用并不意味着技术至上,要认识到技术有其局限性,包括技术特性本身的局限以及技术发展程度的局限。比如,目前人工智能还只能辅助司法判断,不能决定更不能完全取代法官对案件的判断。特别是在证据评价取舍方面,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判断仍然要依靠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法官。司法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需遵循司法运行规律,体现司法自身的特点,体现对法官裁判智慧的尊重,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结合更好保障、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