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精英准星辅助土耳其强制调解制度概览

更新时间:2024-06-29

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学讲堂>>   土耳其强制调解制度概览   发布时间:2019-02-22 14:09 星期五   来源:人民法院报  

谭茜元

2008年5月,欧盟发布《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在这一指令的推动下,欧盟各成员国纷纷掀起了调解立法的浪潮。土耳其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近年来也加大了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的投入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2012年至今,土耳其一共进行5次调解立法活动,从而构建了土耳其制度的法律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土耳其于2017年10月25日颁布了《劳工法院法》,此次立法对调解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强制调解引入劳动纠纷领域。新设立的强制调解制度呈现出适用领域限定化、强制适用调解程序以及强化调解员监管等特点。

强制调解的适用领域

2012年6月22日,土耳其颁布了《民事纠纷调解法》,将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之一。这为强制调解制度的合理化铺平了道路。

在由瑞典国际开发合作中心与土耳其共同资助,欧洲委员会施行的“土耳其民事纠纷调解实践发展”项目的支持下,土耳其颁布了《劳工法院法》,该法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自此,土耳其正式确立强制调解制度,调解成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劳工法院法》第3条的规定,因个人、集体劳动合同或雇员要求复职所产生的债务赔偿以及雇佣纠纷,提起诉讼前必须申请调解。当事人在申请调解时可以提出金钱或非金钱的调解请求。强制调解制度的保护范围涵盖劳动者的劳务费和劳工损害赔偿金,例如:雇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年假薪酬、恶意赔偿金、工会赔偿金、歧视赔偿金、辞退补偿费。但是因工作事故或因公疾病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不受该强制调解规定的限制。

强制调解制度的特点

强制调解制度最显著的特征即调解的强制性。为了缓和这一刚性要求,土耳其为强制调解制度辅以了鼓励调解机制、自由退出机制和期间利益保护机制。

调解的强制性及调解协议效力

调解的强制性体现在劳动争议索赔人必须经过调解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请复职以及雇主不公平地终止雇佣合同的案件中,申请人必须在终止雇佣合同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调解程序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将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直接以程序错误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法院裁决之日起2周内向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则该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应共同签署最终调解记录。调解员在调解记录上签字确认后,向调解办公室出具最终调解报告。

鼓励调解机制与自由退出机制

调解员将组织各方当事人参加第一次调解会议。为了缓解强制调解对个人自由选择程序的妨碍,《劳工法院法》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退出调解会议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个人意愿参加调解会议,缺席调解会议不会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此外,基于鼓励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考量,法律规定了费用转移机制:如果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调解会议,即使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支持了该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方当事人也将承担诉讼费用作为惩罚;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出席调解会议,则将各自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

鼓励调解与自由退出的理念还体现在调解费用的相关规定中。调解费用将由各方平均承担,另有约定除外。而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案件争议达成协议,国家将承担2个小时的调解费用;超过2个小时的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如果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费用将按照调解前约定的金额计算,该费用将低于律师税费的一半。

期间利益保护

为了防止案件被无限期拖延,调解期限必须在调解规定的3周内。调解期间从任命调解员之日起算,申请调解和签署最终调解记录期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如果是强制调解的案件,调解员可以根据调解需要延长1周。此外,在诉请复职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必须在调解终止之日起2周内提起诉讼。《劳工法院法》规定了如下4种强制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1.调解员未能联系到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参加调解会议;3.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4.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署协议。若符合以上终止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办公室申请暂停调解期间的计算。

调解员监管制度

调解员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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